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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影响与建议

2008年12月03日 来源:

文 / 吕朋元

[编者按: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给予必要的关怀与支持,尽可能多地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提供各方面的政策优惠,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基于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发展现状,比较分析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新老政策的不同之处以及新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影响,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了促进新政策有效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200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又专门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笔者就新政策执行一年多来,对残疾人就业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征管实际,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新政策的主要变化与不足

新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条件、范围、方式、额度等规定都与原政策有所不同,突出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企业残疾职工人数条件,扩大了残疾人类型范围,实行按人按期限额优惠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工资的优惠方式。新政策的主要变化与不足体现在:

(一)新增残疾职工基数条件较高。新政策降低了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要求,但增加的人员基数条件较高。新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达到“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除可按残疾人数享受定额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外,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据实扣除和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如果“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只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据实扣除和100%加计扣除。因此,在诸多条件中,安置残疾人基数条件(分“10人”、“5人”两种情形)成为决定残疾人就业企业能否继续享受新优惠政策的关键条件。

(二)新政策对企业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临界点优惠差异过大。新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优惠的主要条件确定为企业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规模,对于原小规模残疾人就业企业来说,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临界点的变化降低了他们享受优惠的程度,多安置与少安置一个残疾人,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就有明显差距。就安置残疾职工绝对人数要求而言,安置10人的可享受流转税优惠,而安置9人的则不能享受流转税优惠;安置5人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工资,而安置4人的与没有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一样不能享受任何优惠。一人之差,天壤之别,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就优惠方式而言,所得税优惠不如流转税优惠更直接,对微利或亏损企业来说,税前加计扣除工资的实际意义并不大。

(三)新政策缺少过渡性措施。新政策从下发到执行只有十多天时间,采取“一刀切”的作法,没有过渡期,优惠政策变化之大使原残疾人就业企业缺乏任何准备;无论是企业还是地方相关部门,都一时难以作出应对或配套措施;企业税款征收入库后,缺少适度的财政性扶持。

(四)税收征管难度增大。一是各税种的优惠方式不同,特别是按人按月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增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二是优惠政策在年度中间作出重大调整,易对已批准减免税但执行未到期,且受影响较大的企业产生不理解的情绪;三是新政策的实行涉及到民政、残联、国税、地税等多个部门,企业信息的共享与各环节的衔接尚显不足。

二、新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影响

(一)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数量减少,残疾人就业更加困难。以北京某区为例,原来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多数是由地方民政、街道、乡镇等部门举办的,带有政府彩色的“民政福利性质”,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部门不再兴办甚至从中退出,残疾人就业企业失去了政府依托,其数量呈递减趋势。新政策施行前,该区共有30户残疾人就业企业,合计安置残疾职工237人,残疾职工占这些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为46%,平均每个残疾人就业企业有残疾职工8人。新政策施行后,达到“10人”情形的企业只有原先的四分之一;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因达不到优惠条件,失去原有税收优惠这点微弱的竞争优势,加之缺少其他方面的扶持,而不得不解除残疾职工甚至干脆关闭解散,在存续的残疾人就业企业中,残疾职工总数只占原来的一半。

(二)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实际税负加重。新政策施行前,在上述残疾人就业企业中,每年减免税款总额达1000余万元,实际缴纳税额则不到40万元。而新政策施行后,达到“10人”情形的企业一年实际享受的流转税优惠额不足300万元;包括“5人”情形的企业在内,剔除亏损和微利因素,企业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工资额为370万元,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额100余万元。上述优惠的流转税额与所得税额合计只有400万元,占新政策施行前年减免税总额的40%;存续的残疾人就业企业一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增加到520万元,是新政策施行前年缴纳税额的13倍,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加重。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目的受到削弱。在我国,残疾人作为庞大的、困难的弱势群体,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一直予以关注与照顾,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目的是促进更多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状况。但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新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尽人意:一是失去税收扶持微弱优势的残疾人就业企业,或者解除残疾职工,或者关闭解散企业,导致社会失业大军更大;二是对效益好的企业来说,按人限额计算减免税额使优惠幅度减小,税收优惠的吸引力减弱,想加入到残疾人就业企业行列的投资者或经营者则可能望“人”止步,希望招纳健全人便理所当然;三是达不到优惠条件的小企业,为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竞争力,将以健全的外来工或农民工取代残疾人,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将更加稀缺,对残疾人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带来新的社会压力和不稳定因素。

三、关于落实好新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服务与管理,确保新政策执行到位。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下发施行的,具有很强的统一性、严肃性和规范性,要从政治高度深刻理解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落实的组织领导。二是积极深入地宣传新政策,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就业企业解读新政策,重点帮助受影响较大的残疾人就业企业打消顾虑,积极应对和适应新政策。三是严格征管,规范管理。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依托和强化技术手段,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加强部门协调,国税、地税、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二)适度财政扶持,合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发展。新政策施行后,残疾人就业企业对税收贡献的增加值显著,但从长远、从整体考虑,需要积极发挥财政扶持的作用,弥补税收优惠力度降低对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影响。一方面,本着来自于残疾人就业企业、用于残疾人就业的精神,对残疾人就业企业新增税款在一定期间内,通过财政途径适度给予企业扶持。另一方面,注重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本地残疾人就业状况,采取安置少缴费多、安置多奖励多的策略,对安置残疾人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给予适当鼓励,充分体现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与投入。

(三)引导企业合并重组,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应有功效。企业投资者和相关部门要从促进残疾人就业出发,积极引导、帮助残疾人就业企业,打破行业、地区界限进行合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增加企业安置残疾人数量,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树立为残疾人解难、为社会分忧的意识,加大投入,努力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通过就业劳动创造自身价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延伸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有功效。

(四)完善优惠政策,营造公平、效率与和谐的政策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与完善,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残疾人及其企业的实际困难,鼓励企业量力而行、就近安置残疾人就业,既节省社会资源,也节约企业成本,更减轻残疾人负担。在优惠的范围上,借鉴再就业“按人限额”优惠的做法,在达到规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前提下,多安置多优惠,少安置少优惠。在优惠的幅度上,适当体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既要考虑最低工资标准,也要考虑总体工资水平等因素,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在优惠的条件上,取消“5人”、“10人”的限制。在优惠的审批管理上,尽量简化程序、简便操作。

编辑:麦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