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正是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高峰期,经常有企业问到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必须具备与安置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基本保险等五项条件。
法规规定,满足要求的企业可享有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刘邓波) 《深圳特区报》
编辑: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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