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法案聚焦版刊发的《揭秘新疆26名聋哑人犯罪团伙内幕》一文,读后给人启发颇多。
由于残疾人员身体缺陷所固有的依赖特性,此类犯罪近年愈发呈现结伙犯罪趋势。这种团伙犯罪虽然不像黑社会性质犯罪那样倚强凌弱穷凶极恶,但也不可低估其恃弱不仁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在依法倾斜保护特殊群体合法利益的同时,亦要严惩少数人员利用特殊身份违法犯罪。
对特殊人群团伙犯罪,应严格执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其组织者即一般结伙犯罪的主犯和集团犯罪的主犯,要坚决从重惩处。对于认定为从犯和胁从犯的残疾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多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还要做好残疾人和其他劳动能力欠缺者等特殊人群的基础社会保障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身残志坚自强不息的人生荣辱观。积极安排有条件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整体提高其社会福利待遇和优待标准。
河南郑州二七区法院李二虎
编辑: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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