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印发)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批示,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性质和意义
通过调查,掌握全国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其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婚姻、家庭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为制订有关残疾人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量大,牵涉面广,专业性、技术性强,是一项特殊性的社会调查。调查所得的数据,对今后制订我国社会发展规划和开展残疾人事业将具有重大意义。
二、调查的对象
这次调查残疾人的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病残疾;凡有两种或多种残疾的人,另列为综合残疾。
此次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凡居住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其他人,或单身居住、生活的,均作为一个家庭户。家庭户的人口包括:(一)在本户有常住户口的人。(二)户口关系不在本户、而在本户食宿一年以上的人。(三)户口待定的入口,指常住本户、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户、外出未归超过一年的人,不属于这次调查的对象。
三、调查的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这次调查在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全国的样本规模为一百五十万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样本量,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分配。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为
四、调查的组织领导
这项调查,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本省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被抽中县、市、市辖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调查队完成本县的调查任务。全国、省、县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县两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工作。领导小组曲当地政府从有关部门和残疾人团体中选派负责干部组成,并由政府有关部门选调得力干部参加办公室工作。
县(市、市辖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肩负着领导调查队和宣传、发动群众的双重任务,要指派一位副县(市、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加强地方政权对这项调查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是这项调查的全面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是这项调查实际执行的负责人。
五、调查队的组建、培训和试点
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本着高质量的要求统一规划组建调查队。按照各抽中县样本量的大小和当地的实际条件,可以一个县成立一个调查队,也可以一个调查队承担两个邻近县的调查工作。
调查队由正、副队长和调查员、医生、统计员组成。调查员由被抽中县选调当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联系群众的人担任;医生包括眼科、耳鼻喉科、骨科(或外科)、精神科和儿童保健等专业,由省、地(市)或县卫生部门选调具有五年左右临床经验、能胜任这项调
为提高调查质量,对调查员、医生、统计员进行专门训练。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培训各省的调查骨干,使之成为省级培训班的教员;各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培训全省的调查员、医生、统计员。培训班采取讲课和实习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人员经一致性测验合格后编人调查队。培训班的教材,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编印。
各省在正式调查前进行一次试点。可以由省级办公室干部、参加过全国培训班的调查人员和各调查队队长组成调查队,到一个县试点;也可以在省级培训班后期用几天时间,就地人户调查试点。试点调查不能代替正式调查。
调查人员必须稳定,在调查未结束前不要轻易变动。
六、样本的设计和抽取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分总体,采用分层、等距、整群抽样的方法。
(一)分层。按照分层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省内各县、市、市辖区进行合理分层;对县、乡两级进行隐含分层。分层后编制抽样框。
(二)三级抽样。1、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县、市、市辖区;2、被抽中县(市、市辖区)抽取乡、镇、街道;3、被抽中乡(镇、街道)抽取村民(居民)委员会。
上海市分两级抽样:由市直接抽取街道(乡、镇);被抽中的街道再抽取居民(村民)委员会。
整群的规模为五百人左右,约一百二十户。
(三)集中审核。第一级的样本单位,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与各省共同抽取;第二、三级抽样工作,集中在省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样本设计方案,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审定。
七、调查、登记和复查
加强调查队的责任制。要求:坚持人户调查,提高见面率;认真询问、检查、诊断,提高准确度;定时查、改差错,最大限度地控制调查误差。
(一)调查分两步衔接进行:
住户调查。调查员根据《住户调查底册》分工人户,见面率要达百分之九十以上。按照住户登记的项目,逐人、逐项询问,填写《住户调查表》;按照筛查的项目,逐人、逐项询问、检查,筛出可疑残疾人,填写《残疾人筛查表》。动员被调查人如实申报和答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残疾人调查。各科医生根据调查员筛出的可疑残疾人名单对号人户,分科逐人检查、诊断,填写《残疾诊断记录表》;对确诊的残疾人,根据有关《残疾标准》划分残疾等级,填写《残疾人调查表》。
(二)按规定复查,改正差错:
调查员和医生每天对当日填写的调查表格进行自查。
当一个整群调查完毕时,调查员分小组对《住户调查表》进行交叉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医生对照各自填写的《残疾诊断记录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对有疑问的,重新人户核查。
在一个调查点调查、登记完毕后,调查队长邀请当地干部和熟悉情况的群众对调查主要情况进行议查。
八、调查质量的抽样检查和评价
在全省调查完毕时,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质量抽查方法和要求,重新组队人户调查,并进行前后对比,对调查质量作出评价,报送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抽查人员不得在原来调查的地区参加质量抽查工作。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若干质量检查组,抽查各省的调查质量。根据各省调查质量评价报告和检查组的汇报,对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质量作出评价。
九、调查资料的汇总和工作总结
(一)手工汇总。按照《手工汇总表》对实际调查的总人数和各类残疾人的人数、性别、分级等主要数据先行手工汇总:1、县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和调查队在当地调查完毕后即行汇总,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五日前报送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2、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及时汇总各抽中县所报的数字,于同年六月底前报送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3、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于同年九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手工汇总数字。
(二)编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手工汇总后,抽调编码员,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于一九八七年七月底前对《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逐户、逐人、逐项编码。对编码工作要进行全面复核和质量抽查。
(三)数据编辑。数据编辑程序由国家计委计算中心统一编制,并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算中心(站)。各省按照统一的编辑规则,使用统一的编辑程序,进行数据编辑。
(四)机器汇总。经过编码的调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算中心(站)录入,并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前将编辑好的数据磁带送到国家计委计算中心。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的机器汇总于同年年底前完成。
(五)工作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于一九八七年年底前报送本省的调查工作总结。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总结。
十、调查的后续工作
调查的后续工作是包括调查期间和调查后为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应有专门组织或专人负责经办。
在调查期间:医生对确诊的残疾人进行医疗、康复指导;对急待解决的问题,提请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调查队在一个县调查完毕时,对残疾人中需急办的事开出清单,报当地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县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对本县定性的残疾人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后续工作的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抄送省级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十一、调查资料的分析和保管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所取得的数据和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要充分利用和妥善保管。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数据,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公报》;在此之前,全国和地方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数字概不对外。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分析研究调查资料,就制订残疾人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提出专题建议,供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和主要资料,先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原始资料,暂由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集中管理。对建立残疾人调查资料库问题,另行请示国务院决定。
十二、宣传工作
依靠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社会宣传工作。
一九八七年四月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期间,由中央和地方宣传单位开展残疾人调查的集中宣传活动。
十三、调查经费
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经费,主要由财政部拨发专款,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调查经费由财政部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联合核拨。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调查经费的管理使用,在保证完成调查任务的前提下,精打细算,更好地发挥经费的使用效果。各级财政部门对此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十四、实施本方案的文件
为使此项调查顺利进行,并达到高度一致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制订各种文件、表格和工作细则。
(一)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入《肢体残疾标准》和《精神病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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