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一农 周云尧
从2018年12月31日起,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正式开始施行了。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实际需求群体的数量庞大,预计超过1500万人,因此,加快推进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显得重要而紧迫。这次出台浙江省实施《办法》,是在结合浙江实际的情况下,对国务院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没有明确的地方再进一步细化、深化和补充完善,为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地方性规章制度保障。下面我们对《办法》中的突破和亮点进行解读。
一、 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办法》共二十三条四十五款,是浙江省又一部重要的助残惠残地方性规章。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和划分,如明确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信息交流、公共交通工具、社区服务等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由此,说明省、市、县、乡各级政府都有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责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社区建设,推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特别提出了鼓励老旧居住区加装和改造坡道、扶手、电梯等设施,按照规定对有关困难残疾人等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资金补助。政府鼓励支持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
《办法》还规定了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相关职责,要收集反映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建设的意见建议、开展监督与宣传等工作;城镇已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残联作为代表、服务、管理各类残疾人的人民团体,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一是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残疾人对无障碍的需求。二是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提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工作建议和针对性整改的措施。三是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规章、规划、政策的制定。四是广泛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培训,开展无障碍环境示范建设。
二、 严格把关各个环节
《办法》明确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这样就抓住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源头”,既有利于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的和谐统一,又能节约成本、减少浪费,达到美观、省钱、省力、省时的目的。同时,考虑到全省城乡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现状,在《办法》中明确:乡、村庄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对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验收环节,《办法》中明确: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并要求国家机关和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金融、电信、邮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听取其相关意见和建议。此条规定首次明确了在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人群体验,是《办法》的亮点与突破之一,也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此外,《办法》规定:城镇已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还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相关所有权人、管理人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办法》同时还明确改造责任,即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制止损坏、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确保其正常使用。这就明确了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发现有损坏或者故障时应予及时进行维修,对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应予及时进行制止和限期改正。《办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通过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相关责任。
《办法》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调查评估和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在《办法》的最后特别明确依法处罚的规定,明确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标准设计、审核、施工、监理开展工作的由住建部门处罚;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占用盲道、坡道等设施的,由公安等部门责令改正,妨碍通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 提供合理便利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设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服务的购票取票设施、等候专座和绿色通道。此条款是对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的规定。随着改革开放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包括残疾人也逐步走出家门,外出旅游参观、走亲访友。包括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在内的公交设施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轮椅等必要的辅具,同时为他们提供绿色通道、等候专座和无障碍低位购票取票设施等服务。《办法》还特别规定: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逐步设置无障碍踏板、扶手、轮椅专席等无障碍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和公共汽车设置无障碍踏板、扶手、轮椅专席等就应当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上下、出入、乘坐、通行,尤其是出入口、车门与站台的距离均应当符合无障碍的要求,车厢内设置轮椅专席、配备扶手和固定装置,设有电子字幕及语音提示设备。此外公共交通工具还要设置无障碍厕所及厕位,设有无障碍标识。(浙江省残联)(责编 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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