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是位于佛山的广东福迪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福迪NHQ6482E”小型客车。
发动汽车时车头突然发生爆炸,车主陈先生被炸伤,落下终身残疾。因汽车厂商认为该事故并非车辆质量问题,因此拒绝赔偿,陈先生只得诉诸司法程序。福田法院一审判决汽车厂商赔偿17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二审。
汽车爆炸伤者索赔
原告陈先生现年43岁,早年来深创业,事发前已经拥有自己的公司。他起诉称,2010年4月19日13时30分,在福田保税区红花路深圳市仲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门口,他准备开车,在启动车辆后,车头突然发生爆炸,将其炸伤。后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右足被切除,左脚也严重受伤,落下终身残疾。“肇事”车辆是位于佛山的广东福迪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福迪NHQ6482E”小型客车。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及家人多次与福迪汽车公司方面联系,但该公司以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陈先生于是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229万余元。
被告福迪汽车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销售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车辆存在缺陷,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汽车头部发生的爆炸是产品本身原装部件所引起。事发后,福迪汽车公司调查深圳地区的特约服务站保养维修档案,发现涉案车辆近几年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到正常维修保养的义务。因此,福迪汽车公司拒绝对陈先生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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