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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海门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该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次调整的抚恤补助金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增资部分一次性下达给各乡镇。
调整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并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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