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天津:残疾人代步车须登记才可上路

2014年01月23日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申请登记条件:年满16周岁;持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所驾车型须符合准予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

本报讯(记者韩雯)为规范和管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本市日前出台《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从今年起,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要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登记证明后,方可上路行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仅供下肢残疾人使用。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本市“机动三轮车”非法运营现象增多,利用残疾人专用代步车非法运营的现象也呈增长态势,无牌无证残疾人专用代步车非法上路、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非法上路运营等行为,不但扰乱交通秩序,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本市出台《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既包括燃油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又包括电动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且必须是下肢残疾人才能驾驶上路行驶。

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要经公安机关登记,申请登记条件:年满16周岁;持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所驾车型须符合准予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完成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办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手续免收任何费用。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单位的执法责任:公安机关负责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上路行驶以及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利用残疾人专用代步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质检、工商部门根据职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生产、销售单位加强规范和管理。(作者:韩雯)

版权声明

  • 中国残疾人网站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中国残疾人网站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中国残疾人网站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将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将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中国残疾人网站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中国残疾人网站的授权。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残疾人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中国残疾人网站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10-84639477 邮箱:chinadp0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