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申请登记条件:年满16周岁;持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所驾车型须符合准予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
本报讯(记者韩雯)为规范和管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本市日前出台《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从今年起,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要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登记证明后,方可上路行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仅供下肢残疾人使用。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本市“机动三轮车”非法运营现象增多,利用残疾人专用代步车非法运营的现象也呈增长态势,无牌无证残疾人专用代步车非法上路、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非法上路运营等行为,不但扰乱交通秩序,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本市出台《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既包括燃油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又包括电动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且必须是下肢残疾人才能驾驶上路行驶。
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要经公安机关登记,申请登记条件:年满16周岁;持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所驾车型须符合准予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完成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办理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手续免收任何费用。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单位的执法责任:公安机关负责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上路行驶以及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利用残疾人专用代步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质检、工商部门根据职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生产、销售单位加强规范和管理。(作者: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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