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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时到位、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的,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可采取暂停项目拨款、今后1-2年内停止安排新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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