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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中国香港残疾人考试制度建设

2015年07月30日 来源:《中国残疾人》

早在1990年,瑞典99%的残障学生进入普通学校学习,仅有1%中重度学习困难和其他残疾的学生留在特殊学校。

美国法律规定,残疾考生参加考试时可以向大学委员会申请评量调整,规定的评量调整主要有四大类:(1)试题呈现方式的调整:如大字体、盲文、笔写作答所用的盲文装置;放大镜等视觉放大装置;扬声器;盒式录音磁带;以口语或手语等方式呈现试题内容。(2)作答方式的调整:如报读、用磁带录音机作答(二者不可都使用)、口语作答、用不带语法纠正及粘贴复制功能的电脑作答;大块的答题纸。(3)时间/安排的调整:多次休息且休息时间不计入考试时间;延长时间;分作几天作答、在一天中特定时间作答。(4)环境的调整:小组的考试环境;在单独房间作答;对特殊的光线或声音的要求;经调试或特殊的设备或工具;可替代的考试场所(必须要有监考者在场);有个人偏好的坐姿。

在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国家,大学里均设有残疾人服务中心,给残障学生提供所有的帮助,辅助他们完成学业。

在我国香港地区,盲人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试卷形式、内容、考试时间、考场安排等多方面的申请,经过审核认定为合理的需要都会得到妥善安排。另外,香港大学在硬件设施无障碍之外,还为盲生安排了一对一帮扶学生,比如扫描所需阅读材料,并转换为可阅读的电子点字版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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