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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残疾人高考制度建设

2015年07月30日 来源:《中国残疾人》

1985年《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85]教学字004号》文件首先为肢体残疾人带来一丝曙光,到90年代《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先后出台,虽然在实践操作层面有诸多障碍,但毕竟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有了法律依据。

1998年教育部、卫生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经过多次修订,到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了很大进步,把很多以前明确要求不得报考的情况,改成建议性文字。

2002年,教育部《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允许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免除听力。

2014年,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考试机构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有盲人参加考试时,为盲人考生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至此盲人有了参加普通高考,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

2015年教育部、中国残联《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明确规定为盲聋肢体不便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提供合理便利。

正因为国家政策层面不断进步,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步伐也在加大:

1987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成立,并面向全国招收盲、聋、肢体等残疾人学生,成为中国第一个残疾人高等教育学府。我国大学校园里开始有了智障者的身影,但多为单招单考。

2005年,北京市三名低视力学生通过大字卷参加了普通高考。随后,越来越多的盲人提出参加普通高考的要求。

2014年,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考试机构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有3名视力残疾考生参加了去年的普通高考。

2015年,据中国残联统计,申请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492人,其中视力残疾人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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